依照勞動法、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(guī)定,我國境內的企業(yè)、個體經濟組織、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等組織、國家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可以與個人建立勞動關系。那么勞動法保護的勞動關系有哪些?哪些勞動關系不受保護?下面由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。
勞動法保護的勞動關系有哪些?
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包括:
1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(yè)、個體經濟組織和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;
2、國家機關、事業(yè)組織、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形成的勞動關系。
哪些勞動關系不受保護?
1、在校學生
在校學生在外兼職、為完成學校安排的社會實習、自行從事的社會實踐活動等,一般無法被認定為勞動關系。
2、退休人員“返聘”
勞動合同法規(guī)定,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待遇的,勞動合同終止。且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(yǎng)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(fā)生用工爭議,向法院提起訴訟的,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。
3、協(xié)議承包
根據協(xié)議內容看,雙方間的法律關系也并非勞動關系,更接近于承攬合同關系,即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,以自己的設備、技術和勞力,完成主要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關系。
4、家政服務員
在法律層面上,“自然人”無法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“用人單位”。家政服務員提供勞動的對象為雇主,即自然人主體,所以,雇主無法成為勞動法上的“用人單位”,雙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“勞動關系”。 |